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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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ppt课件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主管机关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度。 3.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 (三)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法律规定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35条是关于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第37条是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第38条对清洁能源和净菜进城作出了规定;第36、39、40条分别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标准要求、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管理作了规定;此外,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四)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除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 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2.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3.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4.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5.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第七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概念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或腐蚀性的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在生产、运输、贮藏、销售和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物品的爆炸、燃烧或其在环境中的含量或浓度超过其规定的限值而使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损害人体健康和财产损失的现象。 目前,国家进行监控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 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有毒化学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进入70年代以后,对有毒化学品的管理从只限于安全管理向保护环境方面扩展,并制订了一系列的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防止含多氯联笨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1992年)、《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的通知》(1993年)、《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等等。此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有关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国对农药的管理也很重视,早在50年代就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农药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内容涉及到防止农药中毒、农药质量与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如《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联合通知》(1956年)、《“1605”及“1059”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试行)》(1957年)、《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1959年)等。进入70年代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1979年制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1982年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以第216号令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此外,在《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中也有防治农药污染的规定。 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有关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1.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第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第三,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妥善处理制度。 2.对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第一,安全储存制度。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2)通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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