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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解读何金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解读
研发部/周美玲 何金中
2010 年 10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简称“《业务指引》”),我国信
用风险缓释工具 (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 )正式面世,推出的CRM 产品包
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 Agreement ,CRMA )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
Warrant ,CRMW )两种。然而,当时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尚处于上升期,尚无违
约事件发生,市场参与主体对CRM 的需求不强;另一方面,尽管国内本外币贷
款存量规模较大,商业银行存在开展 CRM 业务的需求,但监管机构未就 CRM
的资本缓释功能加以明确,从而对商业银行运用CRM 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
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彼时推出的CRM 并未取得较大发展。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违约金额呈爆发式增长,“打破刚兑”
正在加速推进,同时,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亦呈逐年
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市场参与主体对 CRM 的需求日益强烈。2016 年 9 月
23 日,交易商协会在2010 年发布的 《业务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对外发布
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在原
有CRMA 和CRMW 的基础上,增推了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 )
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 ,CLN )两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并出台了
相应的业务指引。《业务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推出,对完善我国信用风险分
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业务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解读
(一)产品体系得到丰富
交易商协会本次发布的 《业务规则》中对CRM 的定义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并配套发布了CRMA 、CRMW 、CDS 和CLN 业务指引,较
2010 年 《业务指引》中新增了CDS 和CLN ,CRM 产品体系得到丰富。
(二)参与者分层管理变化
在2010 年 《业务指引》中,CRM 业务试点的参与者按照核心交易商、交易
商和非交易商的方式进行市场分层管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
CRM 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 CRM 交易,非交
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CRM 交易。而在本次的 《业务
规则》中,CRM 的参与者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
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CRM 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CRM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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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次《业务规则》规定,无论是核心交易商或是一般交易商,均需向交易
商协会备案,而2010 年 《业务指引》中的非交易商参与者无需向交易商协会备
案。另外,本次《业务规则》对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核
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
他非金融机构等。
(三)标的债务扩容
本次《业务规则》中规定,CRM 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
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而2010 年《业务指引》中标的债务范围仅为债
券或其他类似债务,也即明确提出将贷款可作为CRM 标的债务,标的债务范围
较之前有所扩容。
(四)凭证类CRM 的创设流程简化
本次《业务规则》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与者可向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
品专业委员会申请备案认可并成为凭证类CRM 的创设机构,凭证类CRM 的创
设由登记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并取消专家会议制度,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仅对创设
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凭证类CRM 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
行实质性判断,这表明凭证类CRM 产品的创设流程有所简化。
(五)信披及报备更加灵活
本次《业务规则》中规定,凭证类CRM 存续期内,创设机构是按照创设披
露文件的相关约定来进行持续信息披露,较2010 年《业务指引》规定的每年限
定日期前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更加灵活,同时,持续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丰富,在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评级报告。另外,本次《业务规则》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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