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环境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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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环境权ppt课件

(三)我国的环境权立法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1、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1)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权利及责任 (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3)国家环境保护职责与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环境职责 2、环境权在我国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 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条、第6条以及第41条中 。 3、环境权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1)污染防治法 (2)自然资源保护法 (3)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4、环境权在相关法律中的体现 (1)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体现 (2)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体现 (3)环境权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关体现 (4)环境权在我国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发展和体现 (5)环境权在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中的体现 案例分析: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一则关于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闻近日来占据了广东省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这起因企业污染河流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最终打赢官司,村民获得了应得的污染赔偿。 缘起:污染河流引发公益诉讼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2008年11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 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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