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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pdfVIP

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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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pdf

2016 年 8 月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Aug.2016 Vo1.28No.4 第 28 卷第 4 期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Jlege 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 黄小飞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内容摘要: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应解 释为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存在形式逻辑 以及规范适用上的交叉关系。当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上限为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下限,即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是指其他情形,其法定刑的上限应依据《刑法》 第45条确定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加重罪状;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4-0115-0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384条第1 款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罪状和加重罪状。中段加重罪状表述为 情节严重。作为抽象的《刑法》用语,情节严重的内涵并不确定,若不予以具体化,此类加重 罪状要么沦为虚置条款,不被适用;要么被视作为口袋条款被您意适用。两种极端都是对 法律安定性的破坏。 将情节严重予以具体化的有效途径并不在于下定义因为许多法学定义都不能满足‘让 被定义的概念更加清楚明白明确这个要求 强求定义反而会造成思想上的口吃不会产 生多少实益I11 。当抽象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 之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匀。所以,对情节严重予以具体化的有效途径 在于尽可能发现、描述其具体的下属类型。一方面,使情节严重的内涵因兹丰满,另一方面,唤 醒、发挥其规范功能以方便司法适用。于此,关于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具体类型,除了《关于 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第l 、 2款规定的几种具体 情形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形。此为本文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刑法》第384条第1 款表达了三个完整的意思,分为前段、中段、后段。前段与中 段的关系易于理解,也就是基本罪状与加重罪状的关系·加重罪状是在基本罪状的基础上增加 了升格违法性的要素,适用加重罪状的前提为行为符合基本罪状记载的事实。然而,中段情节 严重与后段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关系并不明确。对这两者关系的厘定又直接涉及到 确定中段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上限问题。 收稿日期:2016-07-11 作者简介:黄小飞,(1991- ),男,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解释学。 115 黄小飞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 二、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应属情节严重 《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根据字面含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在逻辑上应包含两种情形:其一,非 法活动本身构成其他犯罪即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①.其二非法活动的关联行为构成其他犯 罪。对这两种情形的具体认知,以两则案例说明: 案例1 :某国家机关财务工作人员X转移本单位对公账户8万元公款到自己账户之后,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将8万元用于向另一单位某领导干部行贿一个月后于朋友处借款8万元秘密返 还对公账户c 案例2: 某国家机关财务工作人员Y转移本单位对公账户8万元公款归自己占有后,从毒贩手 里低价购进大量海洛因然后高价卖给吸毒人员获利后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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