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摔伤缺失证据能否获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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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摔伤缺失证据能否获赔

公交乘客摔伤缺失证据能否获赔   乘客:紧急刹车致其摔伤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的盛琪,是刚刚工作不久的90后女孩。2015年6月,她委托父亲盛钢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陈述了事发经过 2015年3月11日14时20分左右,盛琪从站台上了公交车,因座位已满,她就抓住扶手站在车厢中间。当车辆行驶了一站路后,右侧忽然有一辆出租车超到了公交车的前面。公交司机迅速换挡加速,似乎想逼停出租车。大约过了两分钟,前方路口亮起了红灯,只听“嘎”的一声,汽车急刹车,盛琪向前打了个趔趄,摔倒下来。当时,她并没有明显的痛感,很快就站了起来。一会儿到了目的站,盛琪就拐着脚下了车。不过,她留了个心眼,用手机将车牌号拍了下来 当晚,盛琪觉得腰部下方有点隐隐作痛,心想,歇一夜应当就没事了。但第二天醒来后,疼痛加剧,不能下床。父亲盛钢见状问道:“女儿,怎么回事啊?”“在公交车上摔倒了。”盛琪淡淡地说。盛钢当即要带她去医院,盛琪坚持不去。这天,盛钢替女儿向单位请了一天假,并打电话向公交公司反映了情况 3月13日上午,盛琪的痛感并没有消失,盛钢背着女儿去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同时,他打电话让孩子的姨妈先行去公交公司交涉。当天,盛琪的姨妈找到涉事车辆的车队长,队长称要到技术部门查看一下视频资料,让姨妈等候片刻。接着回到办公室,并叫来驾驶员,队长当面告知该车视频监控系统因储存器损害无法调取录像。驾驶员即矢口否认在11日下午有开过斗气车这回事,更没有乘客摔伤的事实发生 因提供不出事发时的目击证人,为寻找证据,盛琪家人多次上路拦住涉事公交车,要求提供事发时段的车载视频录像。对方声称,无法调取视频资料。3月28日,父亲盛钢向合肥市公安局报警称:“我女儿在公交车上摔骨折,由于急刹车造成,请求帮助调取监控。”经民警协调,公司答应修复视频后提供。4月9日,公司声称,视频的硬盘虽已修好,但里面的录像资料全部是黑屏。当天,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视频设备中没有申请调查时段的录像资料,在公交车线路经过线路的几个监控点,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到公交车与出租车相逼的图像 盛琪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3月20日、4月15日,三次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科门诊,医生诊断为尾椎骨骨折。盛琪支付医疗费2379.75元。3月13日至3月31日,盛琪在家中病休18天,之后,医生又陆续建议休息,合计63天 公交:不存在摔伤的事实 针对盛琪起诉书所称的事实,公交公司提交了《关于盛琪受伤和车载视频调取情况的调查报告》,作为答辩意见。公交公司称:没有任何人出面进行证明,盛琪在3月11日下午2点多的时段内,乘坐过她指认的车辆。同时,盛琪也没有提供其乘坐该车的证据。2015年3月13日,自称是盛琪姨妈的人找到车队队长,随后车队队长询问了当班驾驶员,驾驶员声称没有发生事故,为查明事件,去调取了车载视频,但发现车载视频记录的硬盘是坏的,2015年4月9日车载视频的硬盘才修好,也没有看到盛琪在车上受伤的证据。故盛琪诉请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同时,盛琪的病历记载显示,其于3月13日去就诊,与事故发生日3月11日相差了两天,其中是否发生了其他事情,也很难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盛琪申请法院调取2015年3月11日14时至14时20分左右,其用手机拍照所显示的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以及途经相关公交站的监控视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向公交公司及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盛琪家人于2015年3月13日告知公交公司盛琪在该车上摔伤的情况后,公交公司行管员当即确认,车载视频资料的硬盘是坏的;同时,公安机关也证实,车载视频中的硬盘于2015年4月9日修好,但全部录像均无法显示 庭审期间,盛琪提交了拍有涉事公交车车牌号的手机照片,对此,公交公司认为该照片没有标记时间,不能作为证据 同时,盛琪提供的工资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3月16日、4月22日发放的工资数额均为2162.52元,2015年5月18日发放的工资数额为3162.52元。2015年5月28日,其所在公司合肥办事处向财务部门发出通知,内容记载:“请在5月份做工资时扣除盛琪3月份多发的工资款计人民币2576元整。” 法院:可推定乘客主张成立 乘客主张公交车司机开斗气车致其摔伤,却提供不了现场目击证人和足以还原事实的直接证据;公交公司否认乘客摔伤,恰巧又因车载视频损坏而不能自证清白。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又将如何裁判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盛琪所受人身损害是否系在涉案公交车上摔伤所致 首先,就现有证据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盛琪受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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