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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宝贵的财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收效不明显,主要是因为制度问题;所以如何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障碍是关键,是解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的根源。本文试着从制度性障碍方面做了相应的探索研究,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与意义,其次重点论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建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意义
(一)概念
有关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组织机构及专家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这两个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我国主流学者与专家的共识,更具中国特色,在我国更具操作性
(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尊重历史与文化,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新形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局限性
(一)相关制度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文件。《宪法》第22条,是制定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宪法依据。其中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1)行政立法;A.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目前为止行政性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颁布的最权威、意义最重大的法律条文。B.其他相关立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对传统工艺美术行政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另一部是2002年10月28日、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修正的保护我国优秀文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民事立法;于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与199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8年,正式出台了对有关遗产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保护等内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12月,我国相关部门修订出台了有关遗产资源等相关事宜纳入民事保护范围的《专利法》
(3)其他相关文件;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自2006年起的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制度
2.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保护机制与名录体系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自治区)到县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并完善科学的国家级名录退出及动态可持续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7-12月,分别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直属社会文化司)。与此同时,地方性的保护机构也相应建立,并积极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和申报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3.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有计划的资助,确立对传承人的资助制度。2008年5月文化部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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