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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级制度现实挑战与应对转型
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转型 摘要: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这种审级制度设置源于法律移植、历史传统、地缘环境以及认知理念等因素的考量。但是当下正在积极推行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强烈冲击了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一元化特征,并对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提出了挑战,进而影响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推进,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当进行调整,实现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多元化,并重塑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
关键词:速裁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审终审;三审终审
中图分类号:DF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6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以及一个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能生效的制度。因此,审级制度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法院职能内涵和裁判生效内涵。法院职能内涵指向一国法院的体系设置和职能划分,裁判生效内涵指向一个案件经过几个层级法院的审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按照审级制度两个层次的内涵具体解剖中国审级制度的设置,可以发现两个特点:第一,中国审判机关的职能运转带有鲜明的行政化色彩。具体而言,中国法院体系的设置依附于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划分,整个司法体制按照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来运行。而且上下层级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划分,四个层级法院均可作为初审法院。第二,中国司法裁判的生效过程具有典型的一元化特征。具体而言,无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是实行两审终审,三大诉讼领域的审级制度没有区别。具体到某一诉讼领域的审级制度,同样也是不区分案件类型、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统一适用两审终审
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立法原因,最初源于中国国土幅员辽阔、地缘环境复杂等地理因素。为了便于公安司法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至于两审终审制度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的不足,则是通过提高初审审级、奉行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以及附加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等做法来予以弥补。应当看到,通过配套措施弥补之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当中,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制统一,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并且积极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今日,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度遭遇了强烈的冲击和挑战,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笔者下文将从影响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基本因素出发,具体阐释当下刑事司法改革所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从而得出刑事审级制度的应对转型路径
一、影响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基本因素
审级制度建构的一般原理有三个: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1]因此,为了实现审级制度的应有功能和司法体制的顺利运转,一国具体建构刑事审级制度之时,将会根据自身的刑事司法传统、司法体制特点以及诉讼认知理念进行“量体裁衣”,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价值博弈的现实考量
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价值与经济性价值的平衡与博弈是刑事审级制度建构最为基本的影响因素。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更多体现程序的正当性价值,设置多层审级,通过数级法院的多次审判有效过滤案件当中的审判错误,保障刑事案件的结果公正和裁判权威。严重刑事案件更加偏向程序正当性价值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严重刑事案件往往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方能查清案件事实;第二,严重刑事案件的刑罚具有严厉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刑事案件出现业已终局的审判错误,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无疑都会产生巨大的损害和影响。对于犯罪性质轻微的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更多体现程序的经济性价值,设置少层审级,限制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渠道,从而实现在有限司法资源之内解决更多的案件,尽快消除诉讼的不确定状态。轻微刑事案件更加偏向程序经济性价值的原因同样有两个:第一,轻微刑事案件往往案情较为简单,并不需要耗费太多的刑事司法资源;第二,轻微刑事案件实乃日常社会频发之案件,因此需要及时审判并尽快修复受到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二)不满情绪的吸收能力
现代社会,尽管对于司法裁判的遵守和服从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证,但是其正当性的根源主要还是裁判结果在实体上的可接受性和程序上的不满情绪吸收能力。[2]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划分为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维度,二是纵向维度。横向维度指向一个层级的刑事审判活动,纵向维度指向多个层级的刑事审级救济。对于一个层级的刑事审判活动而言(主要指向刑事一审程序),如果案件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且能够有效影响诉讼程序走向以及实体裁判结果,那么即便最后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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