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完善法制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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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完善法制保障

制度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完善的法制保障   摘要:政府生态责任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为目标之落实,需要科学的制度创新和法制保障。从现实实践看,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方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和保障生态公正。政府生态责任完善的法律保障应着力于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综合决策责任,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建立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和多元生态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政府生态责任;可持续发展;法制保障;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109-04 生态责任是当今时代各国政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承担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职责,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人类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恶化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之所以发生, 其根本性、基础性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这种缺陷鲜明地表现在我国环境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缺乏防止“ 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制度要求,构建防止资源环境领域里的“ 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保障公共环境利益实现的制度条件,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一、制度视域下的政府生态责任检视 政府生态责任涵盖了生态管理责任、生态服务责任和生态恢复责任等主要责任:生态管理责任集中于对自然资源的分配责任、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生态问题的治理责任三个层面;生态服务责任包括环保资金的投入、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环保决策的制定等;生态恢复责任要求政府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二律背反矛盾,对已经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进行恢复治理,对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源头上进行防控,实现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在生态文明时代,在责任政府的现代化背景中,政府生态责任的提出,有助于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开发、保护以及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约束等进行积极的责任担当,保证生态和谐的制度供给,积极发展生态经济。政府生态责任是责任政府应该具有的一种本质属性,是现代政府政治责任、伦理责任的自然延伸,并体现着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然而这种属性是否能够作为“目标”加以实现却不是必然的,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以确保政府环境治理真正走出“经济片面性”、回归“公共性” 政府生态责任的制度设计和创新不仅要推动生态环境面的可持续,而且要保障制度层面的永续性。“所谓社会制度层面的永续所关心的重点是,在什么样的政治结构、法令基础、执行体系以及社会结构下,才能促成永续发展。资源生态面的永续,有必要籍社会制度面的永续来维持。”[2]而保障社会制度永续性实现与政府责任密不可分。在环境治理领域,政府生态责任的明确与合理,有助于确保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和相应的管制措施、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从而获得民意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配合,保障政府的环境管理体系、措施和政策科学有效,促进政策与管制目标的实现。同时,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化,有助于环境治理融入社会整体法治进程中,获得全方位的制度支持,确保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态维护的有序和理性,保障生态秩序 当前,我国制度规范中的政府生态责任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法》中缺失政府环境保护中积极和消极责任规制,政府生态责任成了“空头支票”,其他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生态环境立法中,重视政府环境管制权力,忽视政府环境指导和环境公共产品提供的服务责任;重视追究行政相对人的生态环境问责制,轻视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重视政府第一性生态责任,轻视政府第二性生态责任;重视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态责任,轻视政府负责人的生态责任。而关于政府生态责任的责任追究及问责机制规定又过于原则性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强,无法将政府生态责任落到实处。制度规范中政府生态责任的不足和缺失影响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需要科学的制度创新和法制保障加以完善 二、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方向 政府的生态责任是集合了生态危机意识、人类生存发展需要、政府价值选择、政府工具理性的综合系统。只有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和保障生态公正所设计的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发展 1.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政府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的、动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环境责任评价的基本取向。可持续发展遵循健康的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以人类的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充分发展和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为目标,以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的指标为衡量要求。[3] 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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