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在司法介入之前有何解决之道.doc

国际争端在司法介入之前有何解决之道.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争端在司法介入之前有何解决之道

国际争端在司法介入之前有何解决之道   【摘要】在适用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时设立前置程序是许多国家的常见做法,由于国际法对前置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仲裁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总是倾向于否定前置程序的效力。多个案例表明,不经前置程序而直接适用司法程序并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且导致国际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极大挑战。因而国际司法机构应重视前置程序的作用,防止管辖权超越当事国意愿 【关键词】国际争端 管辖权 前置程序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国际争端解决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仍值得关注:争端各方在提起仲裁或诉讼等司法方式之前,约定的前置程序,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 前置程序的价值 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方式包括向国际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国际争端时有发生,绝大部分仍是通过协商、谈判或第三国斡旋等外交手段解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只占少数。相比于司法程序,协商谈判等手段较为便捷,当事国对结果也比较可控。正因为如此,特别是在涉及本国核心利益时,许多国家并不愿在出现争端后立即交付司法解决,而力求在提起司法程序之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于是否能为司法程序设立前置程序的问题,在早年设立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过程中,曾有过讨论。在筹备常设国际法院时,当时的观点倾向于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尽量通过外交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1920年,法学家顾问委员会在起草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时希望加入这一条款,提高起诉的门槛。遗憾的是,该条款最终未能写进规约中,因而国际法上至今尚未形成明确的国际法规则 协议管辖中前置程序的司法实践 签订协议接受司法管辖权的条约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普遍性公约,例如1949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另一种形式则更为普遍,即在专门领域的公约中设定裁判条款,这种条约的主要初衷并不在于解决争端,其所涵盖的争端仅限于与公约相关的争端。这种公约为数不少,最为熟悉的当属《海洋法公约》第15章规定了一系列强制管辖权。除此之外,众多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公约都有类似规定,包括《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等 尽管国际条约规定了强制管辖的义务,但仍有大量缔约国希望在接受强制管辖前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端,主要是谈判、协商等非司法解决程序。例如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第25条规定:“1. 如果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则这些缔约国应当彼此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解、磋商、仲裁、司法解决或争端各方选定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该争端。2. 如不能解决此类争端,则经每一案件中所有争端缔约国的同意,争端将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解决。” 基于上述公约,许多国家曾提出与我国类似的管辖权异议,但能够成功排除管辖权的案例极少,这说明排除协议管辖权绝非易事。以著名的美国与伊朗之间的德黑兰人质事件为例,1979年11月29日,美国就驻伊朗大使馆外交人员遭袭击和绑架一事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主要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由于公约议定书第2条规定:“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可以选择在向国际法院起诉前进行和解”;对此,国际法院在管辖权裁决中认定,此处的和解并不构成前置程序,而只是一种替代措施,只要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便不能取代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两国政府已无法通过和解等程序解决争端,故判决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前置程序的司法实践 任意强制管辖是使国际法院获得强制管辖权的另一种方式,但完全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见,大量国家设立了限制性条件,其中就包括前置程序。与协议管辖权的前置程序相比,其方式除了外交谈判和协商之外,还通常约定将争端提交区域性组织。例如由哥伦比亚等南美5国于1979年签订的《创建卡塔赫纳协定法院的条约》第33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将由适用卡塔纳赫协定法律体系的规则所引发的争端提交给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本条约中未提及的程序 此处的问题是:如果这类公约的缔约国已经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在出现公约规定的争端时,该缔约国能否将公约中约定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前置程序,排除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等其他条约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此有过多次论述。以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为例,1984年4月9日,基于两国的任意强制管辖权声明,尼加拉瓜对于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干涉尼加拉瓜的内政和主权。美国则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其中一个抗辩理由为:该案为中美洲国家之间的争端,尚未用尽“孔塔多拉程序”,该程序是一个区域争端解决机构,美国和尼加拉瓜均为该程序的成员国;在尼加拉瓜提起诉讼之前应首先在该程序内解决争端,而不是直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