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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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

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   摘 要 一直以来,妇女都是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农业日益女性化的当下,农村妇女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村妇女的生产积极性乃至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在介绍新时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由来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确权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与原因,并提出在土地确权背景下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土地确权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保障 作者简介:晋雅雯,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政府与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77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与农业部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中都明确要求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好妇女土地权益。但是,在大部分传统的以男性为主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与不同方式的侵害,情况令人担忧。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由来,接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最后提出在土地确权开展过程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的相关措施,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所帮助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历史由来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念 土地权益是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和利益,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是指与农村妇女相关的土地权益。一般将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政策与法律层面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二是农村妇女在现实中在承包田的分配、土地入股分红、征收地的补偿、宅基地的分配方面与男子一样等额分配;三是其分有的土地,不会随着婚丧嫁娶而丢失;四是农村妇女对分得的承包地具有平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 (二) 新时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由来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93年。这一时期,家庭承包制经历了人民公社末期的禁止到允许,妇女的生产劳动开始回归家庭,与此同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往往被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掩盖。第二个阶段是从1993年到2001年。这一时期,农地制度主要围绕“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开展的,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一政策与我国“从夫居”的传统导致农村妇女因为婚姻变化而失去土地的现象愈发普遍。农民地权稳定的利好政策,却成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利好的因素。第三个阶段是从2002年至今。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城镇化进程的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妇女在土地权益上的相对损失。因此,妇女对土地财产权益的诉求便更趋于强烈,其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也凸显出来 二、土地确权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确权登记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由于婚姻关系变动导致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出嫁、离婚、丧偶而被村组下户并收回原有承包地,而出嫁或再嫁到外村的村组以二轮承包时家庭成员为共有人登记确权,相关的政策没有做好衔接,导致她们在娘家和婆家都得不到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第二,由于出生时村组已没有承包地可分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年轻女性由于出生时村子早已将土地分包光,导致她们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也就无地可确 (二)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无法确权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与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宅基地的经济利益越来越高。但调查发现绝大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男孩成年或结婚后可以单独申请立户申请宅基地,即便是男性已在城市有房,但只要户口未迁出也可以再次在村申请宅基地。女孩成年后不能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离婚回村妇女以及上门女婿也不能申请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簿上也只记载户主的名字。女性因无法获得宅基地或因离婚而失去宅基地确权登记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 确权后土地流转所得收益难以获得 确权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规模,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据调查,主要表现在:家庭土地流转过程中,决定土地流转事项的主要还是男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合同要有承包方户主或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忽视了妇女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所得的收益分配需要通过村民议会决议决定。但是,不少村民议会根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合理规定侵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权益。在我们调查的三个村组的村规民约中都有“已出嫁女性不参加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因离婚将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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