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离婚诉讼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与承担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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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离婚诉讼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与承担研究

新形势下我国离婚诉讼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探析   摘 要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乡土社会、城镇社会二元社会融合时期,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思想氛围逐渐开化,男女平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城镇化高速发展,打工潮出现,出现留守妇女、儿童等问题。新形势产生的变化带来了离婚诉讼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面临着新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离婚率逐年攀升,家庭暴力现象猛增、生育权冲突有所增强、同妻出现离婚诉求、离婚后的女性及其抚养子女的贫困化现象出现并增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实施存在缺陷等。本文认为探讨问题所在,对司法审判中如何确认当事人的离婚过错责任、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离婚诉讼 过错认定 过错承担 作者简介:陆静,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法;张雅琦,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06 一、新形势下我国离婚诉讼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过错责任范围已不能适应多变的社会现实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夫妻间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化,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当事人诉求需要。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情形的定义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自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过了十多年,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法律法规规定却依然如旧。例如:一个男人经常性地外出嫖宿,显然他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妻子的婚姻法益,属于有过错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行为归入离婚的过错情节,因此妻子不能根据丈夫的违法行为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同妻”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过错责任确认及承担产生的新问题。“同妻”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中国的男同性恋通常碍于沉重的传统思想氛围、考虑父母心情或想要繁衍后代而考虑不“出柜”(即公开性取向)转向选择不知情的女性结婚。根据2015年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人类学研究团队关于“同妻群体生活适应问题研究”项目报告得知,目前中国国内“同妻”人数约1600万,在传统的家庭伦理束缚下,“同妻”在婚姻中承受着家庭暴力、少性甚至无性等巨大压力。 这显然也是违背《婚姻法》正义价值和基本精神的侵害行为。然而,“同妻”却在离婚诉讼当中遭遇“离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立法领域空白、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缺乏、当事人取证困难等都是“离婚难”的主要原因。而即使成功诉讼离婚,同妻一般也无法从丈夫那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因为她无法证明丈夫有“过错” (二)取证困难,过错认定难以实现 其一,夫妻间侵权的证据由于其发生的私密性而取证困难。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证据的一般原则,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和“家庭暴力”为例,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就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确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行为和家暴行为。但是夫妻生活的隐蔽性决定了夫妻间侵权的证据难以取得。在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由于伤害发生地点的私密性、隐蔽性,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判定其身体上的伤害是他人伤害还是自伤;受害者如果诉称被配偶打击伤害、受到极大的精神损伤,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此设立相关规定 其二,夫妻间的侵权由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而取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证据很难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特别是过错方在外与人非法同居、重婚,很难能突破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因此为获取过错证据所进行的偷拍、偷摄等取证手段往往被认定为违法,至今仍没有有效办法帮助非过错方搜集夫妻间侵权证据 其三,乡镇、农村中的留守妇女婚姻纠纷,取证困难。城市与乡镇、农村壁垒打破,农村涌向城市人口急剧增多,且流动性大。但是,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农民家庭无法举家迁往城市,因此往往是家庭壮劳力外出打工,妇女、儿童留守农村,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导致大量婚姻出现问题。以宁夏某市某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2013年至2015年期间,约有32%的离婚案件案由为丈夫外出打工与同事、当地人产生感情选择与妻子离婚。而一旦离婚,留守妇女失去依靠的家庭、没有自己的土地,面临的生存压力和舆论压力相较于城市妇女要大得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不够普及,乡镇、农村留守妇女很少懂得在诉讼离婚中争取合法权益。此外,丈夫重婚、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事实往往发生在外地,妻子很难跑到当地收集丈夫违法证据,取证难也成为农村留守妇女离婚的难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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