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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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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希腊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 关系,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 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为此目的,双方指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副部长姜恩柱 希腊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部长帕普利亚斯 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 (一)“ 民事”一词包括由民法、商法、家庭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 (二)“主管机关”一词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 二、本协定有关缔约双方国民的条款,除本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亦适用于根据 缔约任何一方法律成立,且设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法人。 第二条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 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国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 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通过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进 行。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为各自的司法部。 第四条文字 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制作,并附有被请求 的缔约一方的文字或法文或英文的译文。 第五条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执行缔约另一方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可能损害其国家的主权、安 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执行该项请求,但应尽快将拒绝的理由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司法协助的费用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 第七条认证的免除 为实施本协定的目的,由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任何文书,只要经过签署 或盖章,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使用,无须认证。 第八条文书的证明效力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制作的官方文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与该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 制作的同类官方文书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九条交换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通报各自国家现行或曾经施行的法律和法规及其在实践 中的适用情况。 第二章 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下列司法协助: (一)送达和转递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包括有关个人身份证明的文件; (二)代为调查取证; (三)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免予提供担保 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仅因为其是外国国民或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没有住所或居所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的免除和司法救助提供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 围内,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和享受免费司法救助。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应适用于某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包括裁决的承认 与执行。 第十三条免除诉讼费用和提供司法救助的申请 一、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和提供免费司法救助,应由申请人住所或居所所在的缔约一 方的主管机关出具有关其经济和家庭状况的证明书。 二、如果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该项证明应由其本国派驻在申请 人有住所或居所的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出具。 三、缔约一方法院可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要求出具上述证明书的机关提 供有关补充情况。 第二节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送达文书 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相互代为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第十五条转递个人身份证明书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通过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相互转递关于缔约另一方国 民出生、死亡和婚姻状况的文书。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的范围 缔约双方法院应根据请求相互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鉴定以及被请 求的缔约一方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的请求书 一、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调查取证请求所涉及案件的案情; (三)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调查取证的内容及执行该请求所需的材料。 二、请求书及其附件应由请求机关签署或盖章。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执行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执行请求时,应适用其本国法;如果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要 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采用这种方式时以不违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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