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先,写出一篇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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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先,写出一篇心得体会

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先,写出一篇心得体会 篇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1、未成年人;2、老年人;3、残疾人;4、妇女;5、失业人员;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等等。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 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不足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但是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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