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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 B 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 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
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
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Group Hospital Income Rider (B),简称为 GHIR(B)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意外事故入住境内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
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本
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2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滥用药物影响;
(3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4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7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致伤害;
(8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
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
染该病毒) ;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2)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
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
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
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8)被保险人非在主合同所定义的境内入住医院;
(19)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
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
(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
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的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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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
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为准。首期保险费根据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距下一保险费到期日的天数按比例计算。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情
况下,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主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获得被保资格的全体在职人员人数,
或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
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
(6)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由投保人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
时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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