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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篇一:委托合同的解释
过失,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时,委托事项和要求应尽量明确。此案中,如能多叮嘱一句,可能会避免损失。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相比有偿要轻
二、委托人是否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为双务、不要式、诺成合同。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人行使权利,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并应亲自代理,在代理的同时还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该案中,被告受原告所委托,亲自为原告收取亲友所送礼金,其行为完全是按照原告的授权所为,并无违约情形。被告在收取礼金后,理应将所收礼金如数交给原告,但由于被告在婚宴用餐过程中不慎将礼金丢失,导致不能把所收礼金交给原告,从而给原告造成损失。按委托合同一般归责原则,被告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案被告为原告收取亲友所送礼金,被告付出了劳力;按本地约定俗成的习惯,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报酬(实际也未支付),双方形成无偿委托关系。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该案只有在被告对丢失礼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原
告才有权请求赔偿。从被告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来看,被告在婚宴现场用餐时,将装有礼金的公文包放置在其前面的凳子上,装有礼金的公文包在其视线范围内,公文包并未脱离其控制,其已尽到了常人应尽的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对礼金的丢失仅是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就礼金的丢失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一事实的举证,因该案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举证就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对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在该案中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礼金的丢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无权要求被告赔偿礼金损失。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初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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