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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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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 自律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自律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信用评价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约及实施办法》(吉价协【2008】09号)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五)社会调查结果。 第四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级别。A表示信用良好企业,B表示信用合格企业,C表示失信企业。 第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信用良好造价从业人员,B表示信用合格造价从业人员,C表示失信用造价从业人员。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评分制。有基本分部分和增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相应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 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企业;分数70—90分(不含90分)的为B级企业;分数 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C级企业。 第八条 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造价从业人员;分数在70~90分(含70分)为B级造价从业人员;分数在70分以下为C级造价从业人员, 第九条 信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二年。企业在信用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延续,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执业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造价从业人员评价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个人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州)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及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个人签字。 (四)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州)初评为A级和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及A级和C级的造价从业人员上报的资料进行重点复核,对B级造价咨询企业及B级造价从业人员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将确定的各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通过“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予以扣分或直接确定为C级企业较差造价从业人员。 (七)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二)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续期考核未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表1: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2:吉林省工程造价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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