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判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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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判决

委托合同纠纷判决 篇一:赵喜群与赵玉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喜群与赵玉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辉民二初字第20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喜群,男。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群,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除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外,还分别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09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4日,我以劳务承包的方式分包了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所承建的三川河桥桥面工程,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便带领民工开始施工,由于我别处另有工程,我便委托我弟弟赵玉群在该工地负责,并代我结算工程劳务费。工程结束后,受我的委托被告到该项目部结算劳务费202 000元,被告将该工程款结算后据为己有,考虑被告是我亲弟弟,虽经亲友多次调解,被告据不返还该款给我,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劳务费1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在2007年8月份承包了离军高速十二标三川河桥左幅第5-6跨桥面工程后,因原告有其他工地顾不过来,即将该左幅5-6跨桥面 工程剩余部分委托给被告继续施工,但该委托关系仅限于该桥左幅第5-6跨桥面的剩余工程,随后原告即撤走工人,不再在该桥承包其他工程,被告将原告委托给自己的三川河大桥左幅5-6跨剩余工程完工之后,结算价款19 000元左右,而后被告以自己的明义先后承包了该桥的左幅第9跨、右幅第5-8跨桥面工程,上述工程总价款为20万元,所有工程除去工程成本、工人工资及其他各项开支,包括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回扣外,已所剩无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1、2007年8月4日原告和李志堂与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签订的三川河桥桥面系劳务分包施工协议。发包方为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施工方为原告和李志堂,工程内容为,三川河桥桥面工程,包括湿接头、湿接缝、现浇横梁、桥面、护栏、负弯矩钢绞线及挡块、临时支拆除等工作。钢筋、混凝土、柴油等材料由发包方提供。证明目的为三川河桥桥面工程是原告承包的。 2、2007年8月28日原告给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离军高速第十一项目部,河南赵喜群工队支援十二项目部保证完成三川河9#大桥任务,现因本人事忙,不能在工地常负责,今哥赵喜群委托弟赵玉群负责完成工程任务,包括借款及后结算。如果以后出现问题,于十二项目部无关,我本人赵喜群负责。哥赵喜群,弟赵玉群。证明目的原告委托被告在工地负责管理和借款以及结算。 3、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2009年1月9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赵喜群在山西离军高速十二标从事桥面铺装工程已完成,我项目部已于2007年12月前将该作业队完成的劳务支贰拾万贰千元整全部 支付给赵喜群指定的全权委托人,现我项目部已不欠赵喜群劳务费。证明目的为被告已结算工程款但未付给原告。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1、三川河9#大桥左幅5-6跨桥面系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协议,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离军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施工方为原告和李志堂,工程内容为,三川河桥桥面工程,包括湿接头、湿接缝、现浇横梁、桥面、护栏、负弯矩钢绞线及挡块、临时支拆除等工作。钢筋、混凝土、柴油等材料由发包方提供。证明目的为三川河桥左幅5-6跨是原告承包的,原告没有承包其他工程。 2、证人赵**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是原承包人,后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被告把5-6跨干完,后公司的人说如以后的活被告想干,可以直接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就直接与被告签了合同,并照被告的头结算。 3、离军十二标工地账目清单(赵海群记)一份,主要内容为,总结算202 000元,实际取到20万元(其中2000元由会计转账费和车费等开支用掉)。 (1)实际发出工资83 337元(有工资表和工人签字);(2)写委托书前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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