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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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课件

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 作者:鄢斌?吕忠梅????文章来源:《法律适用》????点击数:394????更新时间:2016-3-28 ????摘要:环境损害请求权制度通过将私法手段引入环境保护,实现公民为私益而主张权利,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同时,实现环境治理的公共目标。从环境损害请求权到独立的环境请求权,是公民环境健康权益保障的时代要求,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当增加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表述,并确立独立的公民环境请求权,环境司法应当对公民私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持开放态度;对纯粹环境损害的私益请求权行使,积极探索裁判准则。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诉讼;请求权;环境损害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危机背景下的各国民事立法虽然都增设了环境保护的规范,但无一例外的将个人或团体的私权诉求和环境公益诉讼分置。问题在于,环境保护利益虽然与个人权益相伴,但毕竟不能等同。现代民法在生态环境利益的公共保护如何向个人请求转移方面缺乏具有象征意义的制度构造,私法之于环境保护的作用并未彰显。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1]大陆法系的法国倾向于以侵权请求权实现环保诉求;德国则通过《环境责任法》赋予自然资源之所有权人在物权请求权中附带恢复环境原状的请求。美国《超级基金法》授权公民就纯粹环境损害可申请政府行政救济。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并未对公民环境损害诉讼予以授权,在公民缺位、环境公益诉讼乏力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民事请求权制度在公共性环境损害和公民私权保护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架设起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桥梁,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环境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作为请求权前提的环境损害 ????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而产生的环境侵害,包含了对人的损害和对环境本身的侵害。环境损害的概念通常指向的是后者。 ????(一)环境损害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环境损害最初以“生态损害(ecological damage)”的概念出现,由法国人M.Depax提出,其目的在于区别传统环境侵权致人之损害和因该侵权行为而伴随的人之外的纯粹环境损害事实。[2]由于法国民法坚持环境问题侵权法救济的传统,环境损害多通过司法裁判予以认定而未进入立法视野。此后的研究中陆续出现了环境本身的损害(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erse)、环境损害(environment damage)、自然资源损害(natural resource damage,NRD)和纯粹环境损害(pure environmental damage)等概念,随着单纯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推进,公众对环境要素所提供之生态服务功能更加关注,环境损害概念的内涵逐步趋向统一。[3] ????德国法学界在1980年代开始展开关于环境损害的研究,1990年《联邦德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后,环境的生态功能进一步明确。Rehbinder教授从立法中“环境影响”的概念出发,主张民事侵权中的自然环境应当包括物权法和环境法两个层面的涵义,对环境之损害应当为“对水、土壤、空气、气候、植物和动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侵害。”[4]该主张将环境损害中环境的概念明确为对环境要素以及生态关系,同时强调了自然物之双重属性,将德国法系非财产损害的范围扩充到环境领域,从而为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私法上的可能性。Bruggemeier教授进一步提出“无法金钱评价之生态损害并非无法得到赔偿,在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可根据恢复原状来定义并测算生态学上的利益。”[5] ????美国1990年针对油污治理制定的《油污法》第2702条第(b)款将“自然资源损害”规定为对自然资源的侵害、破坏、丧失或者丧失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包括损害评估的合理费用。《油污法》将自然资源破坏中的生态修复义务课以义务人,实质上认可了自然资源生态属性的法律价值。 ????2000年欧洲委员《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首次明确“拟议中的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contamination of sites)的损害,而且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6]2004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第2条第1款明确了“环境损害(environment damage)”的对象包括对达到或维持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良好保护状态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对水体的生态、化学及生态潜力造成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的任何土地污染等。第2条第2款界定了环境损害的客观后果是直接或间接的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可衡量的不利变化或对自然资源功能造成的可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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