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广告法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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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广告法剖析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则 三、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 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③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④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⑤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适用范围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 ②初级农副产品; ③初级加工品; ④建筑工程; 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则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产品质量法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 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因产品瑕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问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企业自我的约束机制解决。 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 我国通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方法,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奖优罚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国际质量标准,并对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三、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1、原则:分工管理 层次管理 地域管理(相结合) 具体内容见p202 (二)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丶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判断其是否合格的活动。 (三)标准化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2)产品标准的实施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基本内容 1、认证对象 2、认证依据 3、认证方式 4、认证种类 5、认证原则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依法设立的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性检查。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适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外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2.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的适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不作为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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