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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
范公司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
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
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总部及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的决策、实施与
评价的全程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发展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
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管;负责组
织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或参与政府公开竞拍项目竞买方案的审查、评价和实施过
程监管;负责完善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及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目前主业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
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公司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五)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
等)。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建立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与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的基
础上,投资单位应就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
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融资方案分析、财务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可行
性论证应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七条 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时,应及时与公司沟通,提请公司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
提前介入。提交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附送完备资料(参与政府招标、拍卖等公开竞拍方式
购买房地产开发用地,只需报材料一和材料二),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关合作意向书或竞拍文件等其他重要法律文本(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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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有关政府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通过政府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投资单
位可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土地竞买成功后,应当
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项目开发前按规定上报核准。其他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投
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进行专家
评审。
第九条 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
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有关成员
的选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
过,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按照投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任何未经审批的项目,
投资单位不得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领导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参与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公司履行投资、计划、
预算、审计、纪检等职能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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