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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领队基础理论
出境领队概述
领队—受海外旅行社委托,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导游服务质量》定义)
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
A 领队工作较为体面;
B领队有较丰厚的经济收入;
C 可以实现“不花钱即可游走世界”的梦想;
D做领队能满足“当领导”的潜在心理欲求;
E 接触人多,经历事多,易于成熟。
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劣势:
A 领队是危险性较高的一项职业;
B 个人私生活无法保证;
C最容易受夹板气、当替罪羊;
D亲友会常常挂念担心。
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
A 1983年出现的港澳游领队是中国的旅游行业中最早的出境旅游领队;
B 1990年出境旅游领队开始率团到国外旅游;
C 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出第一批领队证;
D 伴随着出境旅游目的地数量的增加,领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领队的英文名:
Tour leader\Tour Manager 倾向于领队对旅游团的负责作用;
Tour Escort\Tour Conductor倾向于领队的服务作用,同日本队的“随员”。
出境旅游领队—依照规定取得领队资格,受组团社委派,从事领队业务的工作人员。(2002年7月2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中明确定义)
我国出境旅游领队的人数,从1990年经营出境旅游的9家旅行社的数十人,到1997年经营出境旅游的67家旅行社的数百人,一直到2002年经营出境旅游的528家旅行社的数千人,再到2010年经营出境旅游的800家旅行社的数十万、数百万人,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过程。
国际领队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our Manager)的网址www.iatm.co.uk
正式会员:Active Members
荣誉会员:Honorary Members
退休会员:Passive Members
附属会员:Allied Members
赞助会员:Associate Members
预备会员:Affiliate Members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1、1997年7月1日出台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团队的旅游活动必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已废)
2、2002年5月27日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全部条款共有33条,其中有12条与领队有关。2002年7月1日施行。第10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以5000-2W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002年7月27日发布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中规定:出境旅游团队应配备领队。
3、1996年10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第25条规定: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2001年12月修订后改为: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和领队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10W的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50W的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5W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A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B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C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6、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10W的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以4000-2W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3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A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B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C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7、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
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不得要求领队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包括:
A 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
B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的;
C 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的;
D 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领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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