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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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

第五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二、内容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二、形式 第三节 行为对象 一、概念 二、关系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特点 二、认定 被告人:李某,男,42岁,农民。 1998年3月至4月间,李某先后于正在使用中的水房、生产队仓库、农机修理站等处窃得各种型号电动机18台,卖给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案发后,当地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李某实行数罪并罚。李某以“偷的全是电动机,法院判处数罪并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问: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什么?为什么盗窃同类对象却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罚? 案例:李某盗窃水房和仓库的电动机案 参考结论 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电动机。因为对象不一定能决定犯罪性质,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性质一定相同。能够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直接客体。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水房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盗窃仓库和修理站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体不同则意味着性质一定不同。因此盗窃同类对象会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罚。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 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 一、以是否有具体的物质表现为标准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形的结果可以通过计算、测量的方法确定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结果 意义 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将两种结果结合起来认定。 二、以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为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其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间接危害结果:指由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独立的另一现象共同作用所进一步引发的其他结果 1、该现象可能是第三者的行为 2、或被害人的行为或其他现象 意义 前者主要对定罪起作用,后者主要影响量刑轻重。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危害行为与一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 被告人任某,于2000年1月20日晨乘停电之机,爬到自家房屋旁边的一根动力电线杆上,把0.03平方毫米的漆电线、胶质线、22号铁丝共25米,连接在一起,偷偷接在通往生产队380伏的动力线的大线上,一端拉入屋内,采取一线一地的方法偷电接灯照明。3月5日下午,农民王某(18岁)去任某家,在翻越任家院墙时,当即触电身亡。 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客观性 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 不以人们意 志为转移的 客观存在 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三轮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车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 * *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特征 法定性 由刑法加以规定。 客观性 外在的事实特征。 规定性 能说明犯罪行为如何侵犯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 必备性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 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要素,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与其紧密联系的一个理论问题。 分类 必要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仅指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如对象、结果 注意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独立于危害行为的要件,还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客观要素: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区别于思想,排除所谓思想犯罪 特征 腹诽罪 《汉书?食货志》:“上与汤既造白鹿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仓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说。汤又与异有隙,及人有告异以他议,事下汤治。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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