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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七讲,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过失 二、过于自信过失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一、相同点 二、不同点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动机 一、概念 二、关系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 案例 王某将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线盗走50多米,时值该地区正在发生洪水,通讯电线至关重要,由于王某将电线割断,造成通讯联系中断数小时,严重地影响了该地区的抗洪救灾斗争。但王某却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盗窃行为,不以为然,判不了多少刑。而实际上王某的行为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有认识过失。 (一)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别于疏忽大意过失和意外事件。 案例 某甲是实习司机,某日随同司机乙驾驶拖拉机前往某地搞运输。中午休息时,甲未经乙允许,擅自将车开走。当时车上乘坐五人。途中经过某铁路道口时(无人看守),正遇一列火车由南向北开来。火车距道口一百米和七、八十米时曾两次鸣笛。拖拉机上坐着的人高喊立即停车,但甲却认为可以冲过去,于是加大油门抢道。火车司机见拖拉机已冲上铁路,在距道口三十米远处采取紧急刹车。但由于惯性,仍将拖拉机撞翻,道上一人被轧死,火车也因急刹车使机件受损。 (二)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 1、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 2、有一定的主客观根据; 3、其根据并不确实可靠:如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或不恰当地估计客观条件。 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板车工人,从事货场短货运输工作,熟悉这段道路的情况,曾自吹:“这段路上哪儿有个碗大的坑,哪儿有个鸡蛋大的石头,我都一清二楚,闭上眼睛也能避开。”这段路上有个陡坡,坡道两侧是一家农贸市场,经常往来的人很多,张某某经常驾车穿过其间,从未发生过撞人事故。这次搬运站给他换了一辆新板车,按当地习惯,新板车的后部两旁都要各加一把粗长的大方木作为板车的刹车装置,使拉板车的人在需要减速时抬高车把,使木方擦地,便起到了减慢车速的作用。张某某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木材,没有在新车上装加上这个大木方,就开始使用。有两次驾车下坡时,刹不住车,收不住脚,眼看着要撞上行人,都因他身强力大,技术熟练,在紧急关头绕过行人,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一个下雨天,张某某与另一板车工人陈某运铁块去货场。车行至坡顶时,陈对张说:“今天路滑,你的车载货过重,又没有刹车装置,为了防止出事,我来帮你驾车下坡。”张说:“没啥!”只搬下一块生铁,照旧驾车下坡。在下坡时,因车重路滑,张无力控制车辆,将一位横越公路的老太婆撞倒,轧断双腿,造成重伤。 比较 都预见结果可能发生 认识因素 联 系 都不是希望结果发生 意志因素 都必须是结果已经发生 犯罪构成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过失 明知,认识清楚,程度较高 预见,认识模糊,程度较低 认识程度 区 别 处罚较重 处罚较轻 刑事责任 放任发生,发生不违背本意 相信能够避免发生违背本意 对结果所持态度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 尹甲和本村村民尹乙、冯某、杨某、尹丙等联合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3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尹甲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尹甲为了躲避责任,不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某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 客观上已造成损害即有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不仅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具体情况,他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能够预见,疏忽大意故构成犯罪 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故不认为是犯罪 不同 客观上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主观上都没有预见 相同 疏忽大意过失 意外事件 比较 案例 被告人涂某,男,32岁,农民。涂于某日晚10点多钟拿着锯子到离家3里地的集体树林中偷砍松树,准备自己做家具用。涂在树林中锯树的声音,被另一过路的农民李某听见,因为月光暗淡,看不清锯树人,李便向锯树的声音方向走去,当走到离涂锯树六七米远的地方时,这时涂已将树锯断,树倒下正打中李的头部,李当即死亡。 问:涂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二、不同点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因当时主客观条件限制,他集中全部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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