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解读.docVIP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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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合理性原则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相适应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对象的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也称为正式标准,是指有关财产损失的三个税收文件。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八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七)中对从事财产损失鉴证提出了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财产损失准则》对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没有做规定,但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鉴证审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在鉴证的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财产损失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定证据,是指根据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必须取得的证据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折旧、摊销和资产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资产计价事项。 四、重要性原则 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财产损失计量结果的确认,造成违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三)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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