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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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doc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 晓 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 2、两被告支付租金81,667元,(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5日,3个半月,23,333×3.5=81,667元); 3、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50元(81,667×0.3%×90天=22.050元); 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 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 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 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合同范本《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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