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饭店合同注意事项 .docVIP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承包饭店合同注意事项 .doc

  承包饭店合同注意事项 [承包饭店合同注意事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智富酒家和宋青彬签订《酒店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环镇北路577号的智富酒家承包给宋青彬,承包期限自2006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承包金为90,000元/月(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即含房租63,000元/月、设施设备费27,000元/月,其中设施设备费从2006年10月起计付,宋青彬进场时预付租金140,000元,承包期间宋青彬分批多次支付给智富酒家承包金共计432,000元,承包饭店合同注意事项。2007年3月6日智富酒家因宋青彬经营不善,停止经营,经上海市宝山区劳动监察部门协调,智富酒家为宋青彬垫付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139,025元、返还了工人预收押金27,000元,合计垫付166,025元。另智富酒家为宋青彬垫付了其承包经营期间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的煤气费及滞纳金60,006.20元、2007年3月税金及滞纳金4,110.25元、2007年2月至同年3月19日的水电费27,547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宋青彬承包经营智富酒家期间,于莲珍和其系夫妻关系。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有关情况,该部门反映2007年3月6日接到举报称智富酒家拖欠员工工资,遂派员调查处理此事。经其调查,智富酒家2006年8月开始承包给宋青彬经营,因其经营不善,2007年3月6日停止经营,承包人宋青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在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6日宋青彬承包经营期间,宋青彬共拖欠38名员工工资141,769元,收取17名员工押金33,100元。经该部门协调,智富酒家投资人金卫明垫付了工人工资139,025元和返还了押金27,000元,合计166,025元。后智富酒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智富酒家与宋青彬于2006年8月6日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书》,判令宋青彬、于莲珍支付智富酒家承包费191,000元,支付智富酒家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和返还工人押金165,539元、煤气费及滞纳金62,523.70元、电话费157.40元、水电费27,547元、税金及滞纳金4,110.25元,上述款项扣除宋青彬预付的140,000元租金后尚应支付智富酒家310,877.35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酒店承包协议的解除问题;2、2007年3月6日智富酒家与宋青彬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3、宋青彬经营期间的承包金及智富酒家为其先行垫付费用的计算问题;4、2007年3月6日智富酒家与宋青彬交接的酒店设备、食品等财产的处理问题。 1、酒店承包协议的解除问题。智富酒家与宋青彬订立的《酒店承包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宋青彬按协议约定支付了140,000元的进场租金费后,智富酒家亦将场地、设备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宋青彬。因宋青彬经营不善的原因致使双方所订立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智富酒家在2007年3月6日从宋青彬处将酒家经营权、设备等收回,双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从此日起双方实际上已解除了《酒店承包协议书》。 2、2007年3月6日智富酒家与宋青彬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1)宋青彬辩称系因智富酒家将酒家经营权又承包给他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承包协议提前解除,并于2007年3月6日双方达成提前收回宋青彬承包经营权的协议,但对于该辩称宋青彬并无事实依据来证明,且与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取得的结果不符,故原审法院难以采信;(2)《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同意承担乙方承包期间发生的未结所有费用:如承包费、房租、员工工资、水、电、煤费用、税费等等”、“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甲方返还乙方押金140,000元”,上述约定恰好一一吞并了智富酒家的本诉诉请,在宋青彬不能证明智富酒家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该协议的真实性尚缺乏依据。从《协议书》的文本格式来看,代表智富酒家一方认可协议约定的仅盖有“上海智富酒家”的印章。原审审理中,智富酒家与宋青彬双方对智富酒家是否在签订《酒店承包协议书》后移交了该枚印章持相反意见,虽智富酒家未能提供移交印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书面证据,但根据通常情况,宋青彬经营期间必然会使用印章、证照等,宋青彬于原审审理中未否认收到有关证照,但否认收到印章,并表示经营期间如需使用印章均通知金卫明来加盖,宋青彬的这种陈述明显不符常理。基于宋青彬并不否认收到了有关证照,故推定在移交酒家的过程中,智富酒家已将包括印章在内的所有证照移交给了宋青彬。况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建议智富酒家投资人金卫明与宋青彬双方针对本节事实进行测谎,宋青彬明确予以拒绝,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作出对宋青彬不利的推定。综上分析,对20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