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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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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调整国家在产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及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保证产品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贯彻奖优罚劣原则 对产品责任的行政责任和违约责任采用过错为归责原则 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 产品 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不包括天然物品和自然生产物品; 2、经过加工制作、直接可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3、用来销售的(非自用的); 4、动产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者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5、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抗辩理由 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产品具有缺陷 缺陷是损害的直接原因 (有因果关系) 承担产品 责任的条件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抗辩理由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 5、法律规定的时效 —产品投入流通之日10年内 案例分析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运回家中,当卸货至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酒瓶碎片将王某左眼球击伤,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王某向厂家索赔。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 1997年春节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了,家中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原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请求测试,李某认为该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试用,谁想竟发生了此事。 案例分析 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诉讼 当事人 权利主体 缺陷产品的受害者 责任主体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连带责任 管 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时 效 2年 案例分析 1996年4月,甲市某餐厅从乙市某公司购买江苏省丙工厂生产的冷藏柜一台,并投入正常使用。当年5月2日,餐厅职工刘某开箱取食物时,因冷藏柜箱体带电而触电身亡。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冷藏柜的磁力启动器内部接线错误,引起电流增大并烧毁电机,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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