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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课件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 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八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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