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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事罪案选辑(1)
——贪污贿赂犯罪
一 国际反腐败的动态
(一)腐败的危害
(二)国际反腐机构
经验借鉴:香港廉政公署
1 廉政公署的成立背景:
(1)20世纪60、70年代,贪污风气盛行
(2)1973年的“葛柏案”
(3)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全力打击贪污
2 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
(1)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研究及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要让人们“不敢贪”。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也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要让人们“不能贪”。
(3)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工作。要让人们“不想贪”。
3 廉政公署的监管重点
(1)建筑业
(2)政府采购
(3)执法
(4)发牌制度
4 廉政公署的工作转变:重在反商业贿赂
(1)针对上市公司管制,研究如何加强内部监控。
(2)物业管理,大厦维修。
(3)保险公司
(三)两个热点问题:
1问题一:“贪官外逃”现象
2问题二:反腐的国际合作问题
二 国内的反腐败现状
1 当前腐败犯罪的特点:
数额增大,贪官职位高;
腐败的串案、窝案增多;
以色情为诱饵;
腐败的商业化;
2 各主要的几种犯罪的立案标准、犯罪主体
三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概念
1 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与贿赂相关的行为。
2 立法沿革
(二)特征
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其他破坏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类犯罪在客观行为上具体表现为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其他破坏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类犯罪必须具备的程度条件
(3) 本章犯罪行为方式的特点:作为与不作为
3 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个人犯罪主体,少数为单位犯罪主体
(1)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 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3)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
4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三)类型
1 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 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第二讲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知识
一 刑法的概念
1 刑法:是国家颁布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2 理解:
(1)制定机关
(2)刑法要求行为人为其行为付出的代价
(3)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
(4)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 刑法的创制
79刑法
2 刑法的完善
97刑法
三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1 刑法的根据
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打击犯罪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 刑法的任务
四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 刑法的体系
总则:一般规定
分则:具体规定
附则
总分则的关系:总则管分则
2 刑法的解释
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简言之,无法无罪,无法无刑。
2 罪刑法定的反例:法律的缺陷
3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二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 具体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推导出来的。
2 立法体现: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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