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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编者按:
文章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月15日),法院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受贿犯罪案件。作者从“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受贿罪”为分类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有147份受贿罪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判以及少部分变更刑罚裁定);其中无罪判决1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6件,宣告缓刑19件,予以收集、提炼。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贪贿犯罪单纯的“计赃论罪”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额”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对最终判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检索、实证分析,已公开的、被免处、宣告缓刑的受贿案件在涉案金额分布上有以下特点:
1.免予刑事处罚6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受贿金额均在3—4万元之间,没有超过5万元的;同时具备“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情节。
2.宣告缓刑19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19份宣告缓刑判决中受贿金额在4—10万元之间的有12件;受贿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有5件;此外,受贿金额30万元和47.26万元各一件。
3.无罪判决1件
该无罪判决的缘由在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8万元;法院审查查明仅有一笔2.28万元的受贿事实成立,其他指控均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罪1件
1.核心提示:受贿2.28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罪
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2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1至7起及第9起,受贿数额50000元的指控。除第9起5000元的指控外,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证实了钱款交到王手里的经过,在王将45000元的钱款交到宋手里的关键环节,仅有王的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第9起5000元的指控,也仅有于1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被告人宋均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关于依法认定宋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无罪。上诉人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酌情对宋某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受贿数额较小,且没因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归案后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邸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决定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全部退缴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钡系主犯,但相对于李某乙罪责较轻。被告人李钡在办案机关对其谈话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李某乙共同受贿的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钡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收受的好处全部退还给行贿人罗某甲,后罗某甲代其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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