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帐务处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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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帐务处理大全第一节、增值税核算科目设置问题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科目,下文不作特别区分。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完整规范的增值税核算体系中明细科目设置及核算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一、“应交税金”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余额在借方。“未交增值税”贷方反映企业当期应交未交数,借方反映当期已交或多交数。 在“应交增值税”下再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退税”(适用于出口企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适用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检查调整” “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1、“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运输费所支付的价款中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是: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金额*抵扣税率,运输费则内扣7%计算。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主要核算企业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因改变用途而不能再抵扣等原因,而把原已经记入进项税额的部分转出来的金额。说简单一点,就是把不能抵扣的金额剔出来。核算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所有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金额记贷方。 4、“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5、“减免税款”反映对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企业应设置“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 7、“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本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反映本期应交数,贷方反映反映本期缴纳的上期应交税金,以及上期多交的增值税可以留抵的税金。 8、“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多交数。月份终了,将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9、“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宜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项余额进行处理.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把以上的科目全部设置完,而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合理设置科目。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设 “应交增值税”或“未交增值税”科目; 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设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等多栏明细科目; 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同时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13%,3%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增值税”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三级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同时还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第二节、“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规定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属于涉增值税行为,也决定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 购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这三类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要判断哪些采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额如何确定。 第一、准予抵扣的进行税额: 《暂行条例》(2009)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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