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第12章企业涉税风险与涉税维权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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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第12章企业涉税风险与涉税维权管理

12.2.2 企业涉税维权的主要途径 对我国纳税人而言,涉税维权还是一个新课题,绝大多数纳税人对涉税维权存在两大障碍:一是主观上的意识和心理障碍,普遍缺乏维权意识,通常被动地、固化地机械理解“照章纳税”的含义,把“照章”理解为按规定税率缴税,常常导致闲置税收优惠政策或糊涂地选择税负重的纳税方案。二是维权知识和技术上的不足等素质障碍,导致对涉税维权缺乏信心,或是不懂得应当从何着手,从而不得不放弃权益。 1 税务检查的应对 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的情况;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等。 依据税法,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纳税人的逃避或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通常有几种表现: ①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主要是指纳税人躲避税务人员的检查,或者借口会计不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②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主要是指不让税务人员进行检查。③以其他方式,如借口帐簿放在居住地、非生产经营地,不让税务人员进入,或转移帐簿等,致使税务人员无法检查。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拥有的权利 : ①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可以拒绝检查 ②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账簿等资料的清单 ③要求税务机关在3个月内归还所调取的财务资料 ④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存款账户及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⑤拒绝税务人员的一切无理要求 ⑥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⑦要求有关法律上可能存在公正执法嫌疑的检查人员回避 ⑧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⑨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⑩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要求税务机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到场 ?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时,有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对处罚决定不服时,有申辩和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 利用要求听证的权利争取主动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情况应该及时了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有事先被告知的权利。 纳税人在了解到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存在,就可以向税务调查人员及时陈述,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要求听证。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调查人员的具体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纳税人可以进一步用好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地交换意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申请听证的时候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①注意把握听证的标准。 ②要注意一定的手续。 ③把握听证的期限。 ④抓住重点,突出问题。 3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下级税务机关补正。 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比较,有如下特点: ①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 ②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 ③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申请进行。 ④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审理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⑥税务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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