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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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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然科学各级各类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保证重点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基地,包括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基地”。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研基地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赋予国家级科研基地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平行;其他科研基地在人事、科研及资源分配等方面,学校将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作为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科研基地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评估规则,指导学校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科研基地的立项与建设,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科研基地建设列入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提供科研基地所需的学科支撑,协调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基地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三)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科研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科研基地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科研基地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按照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科研基地立项的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创造条件,做好新增科研基地的组织申报和按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 (七)协调解决科研基地配套条件、后勤保障及经费配套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科技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和上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及批准立项的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组织科研基地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 (三)负责审查、上报科研基地年度总结、科技统计、人员调整等各种申报材料。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基地的建设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定开放课题,对科研基地科研工作的重大事宜提供论证和咨询,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基地可根据学科方向的不同,设立若干个分室或研究室。分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实体。各分室或研究室要有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指导下的科研基地主任负责制。科研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与领导科研基地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财务开支、专职人员聘任、资产管理、环境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按照任职条件,由学校推荐、主管部门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5年,一般每年在科研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受聘期间,按照“2+3”管理模式,工作两年后,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程研究中心设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1名副主任必须为专职人员。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可设秘书1名,科研基地主任连续不在基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时,须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副主任、秘书连续不在基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时,则须由科研基地主任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报科技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中至少应有一名为校外专家,本校的学术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客座)人员两部分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核定,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客座人员是指校内外承担开放课题(包括自带课题)的研究人员。流动人员数量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由科研基地的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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