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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3、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4、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投保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人一般都把这种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 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1、要约 1、要约 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2.承诺 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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