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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
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
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
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
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
更强。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
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
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
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
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 GB16297 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
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
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
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
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
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
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 “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
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
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
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
住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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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
导则 HJ2.2 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
行。
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 〔2008〕82 号文中对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 300m (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
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 HJ2.2 和环函〔2009〕224 号“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
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
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
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
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10.1.2 评价标准空间体系构成与防护距离
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与有组织排放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主要
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从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空间区域上来看,自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到厂界、厂界外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等的评价区范围内,四部分区
域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分别执行的标准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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