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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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公共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用于经营各种商品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人员能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4 柜架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5 商铺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固定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6 安全出口 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供人员疏散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地下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顶部敞开能自然排烟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无法自然排烟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见表3.0.1。 表3.0.1 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种类 A 类 大型百货商场、服装等棉类纺织制品市场、粮油食品超市、木制类建材市场、家具市场、灯具市场、油漆类市场、医药市场、书城、电脑城、家用电器市场等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大型商场。 B 类 机电产品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蔬菜、水果、水产品市场等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少的大型商场。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商场的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3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4节的各项规定。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客流规律、交通状况、商业环境、地形特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商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主要人流的出入口位置和方向,以便于人流疏散。 4.1.2大型商业建筑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必须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与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宜面临城市道路、广场等易于人流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上下之间贴建时,其分界层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界层之间的分隔在下层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分界层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4.1.3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环形消防车道。当为坡地建造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形成消防车道,并宜与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扑救面有机结合。 4 .1.4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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