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指南(2015.0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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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广水、随县请对本指南提出修改意见,2015年1月21号前上报到本文件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指南一、行业概述(一)水泥的含义水泥,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一般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二)水泥的种类(三)水泥生产的工艺流程(四)水泥生产过程中掺兑废渣的种类及途径1.废渣种类: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2.废渣的掺兑途径:生料中掺兑和在粉磨时掺兑。二、税务资格认定(一)工作事项描述根据政策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前,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二)风险点及防范措施1.受理资料不全涉及岗位:办税服务厅资料受理岗风险描述:办税服务厅未按要求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核。防范措施:办税服务厅资料受理岗应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和盖章;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自制件的,应加盖公章。2. 未按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涉及岗位:税源管理岗风险描述:税源管理岗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防范措施:(1)现场查看纳税人生产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投废情况。具体包括:①通过调阅投料台帐、会计资料(查看纳税人建立的各种原材料、产成品数量金额明细帐,核实各种废渣领、购、存日记台账和产成品出入库记录)、中控电脑记录的原料投料掺兑比等以及其他方法,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使用情况;②利用废渣情况,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③利用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废渣掺兑比例,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2)现场查看纳税人生产水泥的工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艺必须是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3)现场查看纳税人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应属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中所列举的产品。3.未按要求进行资料审核涉及岗位:税政管理岗、县局分管领导风险描述:税政管理岗未按要求对税源管理岗流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政策把关不严。风险点:(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内容不符合《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是法定部门出具或超过有效日期;(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废渣不属于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具体范围;(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低于30%。(5)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未以重量比例计算。(6)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却被认定优惠资格。(7)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标,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等情形,导致不应认定却被认定优惠资格。(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8)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被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资格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因政策把关不严,导致不应认定而被认定优惠资格。防范措施:(1)查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证书应由法定部门出具、证书在有效日期之内, 证书上注明的产品(工艺)应属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中所列举的产品;(2)查看《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确认表中税务认定、确认事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行业)税收政策;确认表中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一致且具有相关性。(3)查看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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