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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一般规定 本章目标 掌握法定检验、预检、复检、重检基本概念 熟悉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了解出入境商品检验的内容 3.1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 出入境商品检验的一般规定 3.1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体。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 3.1.1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 3.1.2 负责检验检疫的专业部门 3.1.3 提供检验服务的中介组织 3.1.1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 家质监总局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其基本职 能有三: 3.1.2 专业部门负责的检验检疫 根据我国药品管 理法的规定,进出口 药品由卫生部指定的 药品检验部门检验。 3.1.3 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的中介组织 1.中介组织的定义种类 2.检验机构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的中介组织。 3.对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监督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构组成如图 提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3.2 出入境商品检验的一般规定 3.2.1 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3.2.2 对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3.2.3 出入境商品检验的内容 3.2.4 预检、复检和重检 3.2.5 免检 3.2.1 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关于出入境商品法定检验的范围,2002 年起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只是作了原 则规定,具体范围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 要看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等法规。 1. 凡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 2.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列明的应施卫生监督的进出境食品; 3.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的应施检疫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4.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5.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6. 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应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详细内容参照: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六款;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五款;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2.2 对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对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是实施商品检验的依据和基础。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七条规定: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 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 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我国标准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3.2.3 出入境商品检验的内容 据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3.2.4 预检、复检和重检 1. 预检 2. 复检 3. 重检 2.复检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 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国家 质检总局申请复检。 3.重检 重检即重新报检,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3.2.5 免 检 1.申请出入境免检的条件 2.免检申请的审核与放行 (7)关于复检申请的费用 申请复检的报检人应按规定缴纳复检费用; 但如果受理复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 总局作出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 任,则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重新报检的程序是: (1)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关单》,交付有关 函电等证明单据; (2) 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 1. 法定检验检疫 一定范围的进出口商 品,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 检验,又称强制检验。 2. 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接受进出口商、国内外 单位或国外检验检疫机构的 委托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最常见的是外商投资财 产价值鉴定和残损鉴定。 3.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 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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