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提示:商法包括三大部分:总论、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总论讲的是商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一般性问题。先总后分的做法是德国人的做法。总论有两个特点:套用德国法的理论、术语;套用民法总论的术语。 除了课本,应当看一些课外书,包括法条、案例和原理方面的著述。 第一章 商法概论 【学习要求:理解并记忆商法的概念、商法与资本的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 在本部分中,商法与资本的关系是商法任何考试论证的基础知识,必须掌握后适当记忆;商法的原则或其中分原则也是常见的论述题,主要是要掌握并记忆它是如何贯彻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分论内容之中的。 其它内容只需了解,往往只会有选择题等,也不是关键性的内容。】 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与资本的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主体(主要是企业)及其商行为。 商法的体系与线索。 商事的发展:交易类型由商品到服务,发达国家服务业在GDP和提供的就业岗位中的比例为65%以上;标的多样化,物、证券等;商行为复杂化,环节多,专业性强;主体企业化,多为公司。 商行为整体化,一损俱损。 商法的特点. (一)营利性,促进营利、调整营利行为;(二)技术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三)公法性,其中多有强制性规范;(四)国际性,跨国商事、国际商事日益增多.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A,四种学说:民商合一,即民法典与商法典合一;民商分立,两个法典分立;以经济法取代商法,商法根本没有必要存在;有商无民,如美国就只有商法典,没有民法典。B,争议的意义:商法的独立性;商法规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商法规范的边缘化;民法的稳定性与商法的发展性之间的关系;民法方法论在商法中的不当运用。C,检验标准:二者能否共一个总则。D,专业化和分工是必然趋势,合一是合不住。分工的限度:科斯定理。 商法的基本原则。A,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作用、弥补法律漏洞。B,清华大学施天涛先生的观点:商事自治、效率、公平与安全。D,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1)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以理性人为基本假定;2) 现代民法原则,加入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内容,以增加民法的社会性;3)商法的原则始终围绕着资本运营。 商法的历史 著名的民法典 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527年,优士丁尼组织编成:《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新律》,总称民法大全。 法学阶梯体例:一人法,二物法,三诉讼法。法国民法典取此例,一编为“人”,二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三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学说汇篡体例为总分式,称PANDECTAE。德民取此体例,一总则,二债权,三物权,四亲属,五继承。 注意到,这是德国民法典概念法学的来历。 著名的商法典 A,《法国商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起制定,前者只有四个条款至今有用; B,《德国商法典》:1)体系4编905条,一商人,二商事公司与隐名合伙,三商事行为,四海商。特点:总分式,坚持商人法即主观主义。2)是中国商法术语的来源,如商主体、商行为等;3)远不如其民法典;4)中国接受了其术语和民法典理论,但没有接受其民商分立的做法。 C,《日本商法典》的体例:一总则,二公司,三商行为,四海商。947条。几个突破:1 人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母公司制度,自己股份限制制度,发起责任加重,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D,《美国统一商法典》:1)内容10编418条,一总则,二买卖,三商业票据,四银行存款与收款,五信用证,六大宗转让,七仓单、提单与其他所有权凭证,八投资证券,九担保交易、帐户与动产票据的出售,十生效日期与废除令。2)UCC的优点:打破了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它没有无用的概念;紧贴交易生活,实用无比;以现代交易为调整对象,具有现代性;尊重商人的意思自治。3)UCC产生的背景:美国人特别是制定者的反传统精神;加强联邦权力;工业与金融资本的力量;霍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世界上最先进的商法典。 梅迪库斯认为:民商之间不可能有清晰的界线:商法没有自成一体的规则,只是些补充性规定;民商分立缺乏必要的、体系上的理由:民法的一般性并不是说每一规范都适用于商法,民商分立主要是历史的原因。 商法的体系。A,商法的体系:总则,主体与商行为;B,缺陷: 不全面;C,民法体系与商法的不同:二者的线索不同:一是权利,一是行为;二者的内容不同:一是权利,一是商主体与商行为。 中国商法的移植。影响因素: 人才因素;私法传统;现代性;实用性。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本章只需要简单识记商行为及其特征,其它了解。】 1.传统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概念的本质(这是比较难的问题) 德国学者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认为:私法价值体系的基础是“相互尊重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上的基础关系。人处于私法的中心地位。 梅夏英《民法上人格的二元性与民法典的

文档评论(0)

希望之星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