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推动企业科技创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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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高铁建设的跟踪审计中,审计到一家国有施工企业时发现,它把一笔款项汇给了一个第三方,当时审计人员就觉得奇怪:一家国有企业,从铁道部承包工程,怎么还要给第三方钱,而且这个第三方还是一个个体老板?”刘家义回忆,当时这种情况引起审计人员高度关注,调查发现该个体老板收的是项目介绍费,也就是中介费。国有企业从铁道部拿项目,为什么还要交中介费?审计人员顺着这个线索往下查,女商人丁书苗浮出水面。 * 税法+财务+ *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对某些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给予照顾或鼓励而采取的减轻或免除税负的措施。它是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或业务的发展,或者为了减轻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税负,而在税法中进行的某些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指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各种规定。 * 由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就不同。企业管理者可以合理、合法地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使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目前,企业中常用合理的节税方法主要有:(1)费用分配节税法。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不同的费用分配方法,进行合理的筹划,以达到合理节税目的(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预计可使用状态前,资本化;后则费用化)。 (2)利润分配次序节税法。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已经获得了利润,该如何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也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正视利润分配过程中征纳税行为的存在,并尽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少或降低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成本,这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环节。 * 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就不一样。在投资方式中,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投资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列支管理费在税前扣除,从而缩小税基。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 比如对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有许多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既扩大了经营规模,又能合理规避某些税务支出,减少现金流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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