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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分析 在税收执法中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多次”,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 1、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其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2、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行为。 欺骗:用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 隐瞒: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 3、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4、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而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构成此罪的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免罪”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免罪”的情形: 1、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处罚的。 《刑法》修正案 与原刑法条文的不同: 1、准确表述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与财产盗窃行为相区别,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2、以抽象概括的表述方式取代了原条文具体列举的方式,更准确地概括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的本质特征是欺骗、隐瞒。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多种多样,难以列举穷尽。原条文已不能含盖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原列举行为也都是以欺骗、隐瞒为特征。 相关案件:T公司不服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处罚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5年通过设置两套帐的手段,隐匿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费用支出,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2006年通过设置两套帐的手段,隐匿股票交易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费用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税款处以3倍罚款。 T公司请求撤消处罚决定书的理由: (1)不存在征管法63条第1款所列举的偷税情节,税务机关适用关于偷税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2)不具有偷税的故意; (3)处罚明显不当,罚款数额加税款、滞纳金已超过全年收入。 3、对定罪量刑的绝对数额标准未作具体的规定。 经济水平不断发展,收益大幅增长,原数额标准不符合社会需要。 社会经济会不断发展变化,不宜将标准在法条中固定。刑法中一些财产犯罪均未规定具体数额,而由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4、规定了免罪条款,体现立法目的和宽严相济原则。 立法目的在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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