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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解读2015概要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上述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2012年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机械、冶金行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工贸类行业按照原执行标准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取;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般来说,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都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各种警示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这里所说的督办,是指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防隐患。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从过程到结果都要负责,确保消防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可分为一般和特种防护用品。 2009年《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正式生效。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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