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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7世纪荷兰的政治思想
第一节 社会状况和政治学说概述
17实际的荷兰已经是一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
1609年尼德兰革命胜利建立了荷兰共和国。
经济发展是商业优于工业,对外贸易优于国内贸易。
17世纪的荷兰虽然是欧洲历史上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取得成功的国家,但这一革命的经济基础相当复杂,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相当软弱。
政权由附上和新贵族掌握。
最高权力归属“三级会议”。
半君主性质的共和国。
资产阶级与寡头统治集团的政治斗争时常发生。
土地问题尚未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决。
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
科学文化繁荣成了科学文化发展的中心。
自然法、政治观、权利论、主权说等方面阐述和发展了近代西方政治学说。
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提供了建构和分析政治学说的具体方法,推进了法学政治观在近代西方社会的确立。
第二节 格老秀斯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583-1645
荷兰著名的政治思想家,
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
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的奠基人
开创“论证体系”时代
主权学说的发展者
《论海上自由》(1609)
《战争与和平法》(1625)
11岁就读于来登大学,学习哲学和法律;
15岁赴法国攻读法学博士;
18岁受共和国指派,做官方的拉丁文编年史官;
1604年作律师,为解决海上冲突,受东印度请求写了一篇法学论文;
1609年发表了《论海上自由》,国际法理论初见倪端;
1613年任荷兰驻英国大使,并代表荷兰同英国政府商谈在英国沿海的渔权问题;
1615年英国关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谈判;
1618年荷兰发生宗教政治内讧,格老秀斯因为支持温和派,反对奥兰治家族而被判为终身监禁;
1621年被营救出狱流亡巴黎;
1631年回到荷兰,又因与当局政治观点冲突逃亡德国和瑞典;
1634-1644年被瑞典政府委以驻法大使;
1645年死于德意志的洛斯托克
二、自然法理论
○理性与意志是法的基础(自然法、人类学和神法)
○法分为两类:
(1)自然法:起源于人的理性
(2)意定法:起源于意志,包括神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神法——人为法)
○自然法源自理性,高于神法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命令,它按其是否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
“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二加二,必等于四,不能有其他可能;凡是内在地为恶的,也不能不是恶。”
衡量行为的善恶,要以人的理性为依据。
○自然法是合理、永恒而又普遍的
导源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必定是合理、永恒的。权利“只不过是所谓公道而已”,权利具有道德性质。
(这说明了格老秀斯法学政治观的什么特点?)
○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因为我们的生命、躯体、自由仍然是我们自己的,而且除了干了显然不公正的事,也是不容侵犯的。”
财产权是最神圣的东西。
○共同的道德标准是人类社会的结合力
评价:
●孤立的个人没有成为政治学说的唯一基础
●更多倡导个人道德义务,尚未提出天赋人权观点
“为每个人的利益而成立的权利,是‘私有而低劣的’,国家为着公共利益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所提出的要求,是‘崇高而优越的’”
●自然法实质是“一种强迫我们去做正当事情的道德行动的规则”
主要缺陷:
(1)虽然批判了神学政治观,但依然保留了上帝的位置,依然把置于理性之后的神法作为人类法的第二个基础;
(2)把人类的社会性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石和自然法渊源;社会交往是人类独有的特征。
(3)其自然法学说不仅带有神学政治观的痕迹,而且还未完全摆脱古希腊时期的伦理政治观的影响。
三、主权理论
◇国家的产生
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
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
自然状态——国家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了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主权具有内、外两个层面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得以存在的表征。
主权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官员、征收赋税、决定战争及缔结法律等权力。
(思考:格老秀斯的主权理论与布丹的主权理论的区别在哪里?)
◇否定人民主权,主张君主主权
一方面承认主权为国家所有,又主张从狭义角度主权只能由一人或少数人掌握,坚决反对人民主权。
①人民选择政府形式的行为不可逆
②主权是主权者的私权
③政府的目的不仅限于人民的福利
四、国际法思想
国际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理性”自然推论出来;另一类是根据各国共同意志所制定的国际法,叫意志国际法。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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