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的权利与义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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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医方的权利 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相关的权利包括:诊疗权(含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方处方权、强制诊疗强、紧急诊疗权)、特殊干涉权(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疗行为的目的,如“非典”时期的特殊干涉)、医学研究权(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人格尊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临床医学活动中,享有一些法定权利。 (一)诊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 复或维持健康提供诊疗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又包含有: 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殊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 但在特殊情况下,需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 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殊干预权 (三)医学研究权。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对疾病的治疗 与预防进入研究的权利。 (四)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应受到保障,这也是进行 正常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医方的义务 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 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 , 还包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 ,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而由职业道德规 范调整的道德义务。狭义的医方义务则是指通过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的法定义务 , 如不履行 , 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医方的义务如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 , 亦可分为合同义务和 非合同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 , 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医患关系之债的内容是给付义务 , 根据民法原理 , 医患合同义务同样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种 主给付义务即诊疗护理义务,诊疗义务虽然每个合同的主体不同 , 根据患者的病情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 但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1. 适当原则 ( 又称安全原则 ) 2医德原则 3高度注意原则 4告知原则 5接受监督原则 基本案情   女子输卵管被切起诉医院   2005年10月,张女士因“盆腔包块”到北京某妇产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医生为张女士实施“剖腹探查术”,张女士同意并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在术后的一年时间里,张女士经常感到身体不适,当她返回医院查阅病历时,吃惊地看到病历上写明:左附件+输卵管切除术。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的两侧输卵管和一部分卵巢被切除了。张女士很是气愤,认为医生并没有明确告知她要切除上述器官。她找到医院讨说法,但院方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医院侵犯了她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要求医院赔偿她的各种损失3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在探查术手术通知书中的手术风险及并发症一栏中注明,医生在非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探查术之外的其他手术,张女士既然签了字就表明同意切除手术。医院遂提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专家鉴定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张女士不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院应负10%的责任。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6万余元,其中2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举案说法 医院应完善手术告知管理   近年来,因手术告知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与医院对手术告知的认识不到位和管理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医院应强化管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首先要不断提高医生对手术告知的认帜。医院应结合具体案例,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强化临床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医生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理论认识和感性认识,促使其依法履行好告知的义务。   其次要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管理。按照法律的要求,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涵盖告知与同意全部过程,不是患者或家属简单签一下字就可以的,更不是医生用来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所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管理必须规范,尽量不使用格式化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不能流于形式。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载明的内容,应尽量少使用医学专用术语,应该通俗易懂,不能以手术名称取代手术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某些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套餐”手术。 第三,完善手术过程中的相关告知。因疾病复杂或患者自身的原因,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未能预知的情况。一旦这些情况出现,医生应及时妥善处理。如对患者进行器官切除等重要手术时,医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就肯定会得到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应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   医院应当高度重视手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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