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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经济法系:江红芳 一、简述就业权 就业是民生之本,民权之基。就业是人们得以生存、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就业是一个繁复的社会经济过程。而就业歧视阻碍着就业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及劳动者凭借技能追求平等生存之权利。 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享有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和国家就业救济权。 就业权的权利内容呈综合性,自由、平等、安全、民主都在就业权中有所体现。就业权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市场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即经济权 二、就业歧视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 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和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公平。” (二)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业歧视只需存在歧视行为即可。 第二,应受处罚歧视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歧视行为需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就业歧视状况的发展历程 在奴隶社会的奴隶市场上,奴隶无条件地被挑选,没有任何人格尊严可言。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劳动者较奴隶有了出卖劳动力的选择自由,政府对劳资双方的契约也不进行干预。 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由于资本家残酷剥削,劳动者处境悲惨,引起资本主义统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绝对契约自由政策及时进行了调整,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包括招聘过程和劳动过程)作了种种限制,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也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和公约。 总之,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适当干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和必然进程。 四、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一)年龄歧视 (二)性别歧视 (三)户籍歧视 (四)健康歧视 (五)背景歧视 (六)外形歧视 五、我国劳动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全面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 。 (二)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诉讼原则”,也就是“仲裁前置”程序。 (三)弊端: (1)“仲裁前置”程序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行政权、仲裁权合二为一的思想观念。 (2)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凭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参与、忽视市场力量作用的单轨运行机制,反而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日趋严重。 六、劳动管理体制的改良 七、反就业歧视与经济法的契合 (一)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以“有形之手”干预市场经济之法 。其作为现代性下经济社会化的产物,具有实质公平、社会正义等人本主义品性 。经济法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上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并注重对各方经济利益的平衡协调,强调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干预公共经济而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 (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是经济法不可回避的主要义务之一,因此,对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目前的泛滥,利用经济法去干预、规制其回复到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 。 (三)就业歧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障碍,需要国家干预,反就业歧视具有经济法理论基础。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并本着优先、倾斜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来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 因此,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出发,就业歧视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个体平等就业权之间平衡度问题是经济法视野下反就业歧视的重要问题 八、反就业歧视法律与经济公益诉讼的契合 (一)反就业歧视具有公益属性 (1)这是由“社会本位”的精神理念决定的。劳动者虽然是一个范围广大、人数众多的群体,但是在现实生活着却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关注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通过反就业歧视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2)从主体上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围绕就业歧视问题的纠纷不再限于个别性和对等性,而是具有广泛性和群体性。如女性群体、乙肝病毒携带群体等。反就业歧视的利益是针对受歧视的劳动群体,而不是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个人。用人单位规定用人标准,尤其是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不合理的招聘条件,其亲自受害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3)就业歧视行为的后果具有社会弥散性和连锁性。用人单位规定不合理的招聘条件严重侵害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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