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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的审视——从人性的角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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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的审视——从人性的角度概要

中央民族大学刑法期中论文Criminal Law Mid-Trem paper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死刑问题的审视——从人性的角度 姓 名:丁一男 学 号: s1501999 院 系:法学院 专 业: 法律硕士(法学) 指导老师:赵小锁二〇一六年一月死刑问题的审视——从人性的角度【摘要】目前学界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颇有争议,本文从人性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论述了死刑存在的人性基础,并通过对比死刑废止论者的人性观和死刑保留论的人性观来分析死刑适用的人性根据。最后笔者给出自己的死刑存废的人性思考,得出死刑不可人为废除,应让其自然消亡的结论。【关键词】死刑存废人性分析刑罚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存废一直颇受争议。贝卡利亚,边沁持死刑废止论,康德,黑格尔等则持死刑保留论。死刑这一刑罚制度几乎可追溯到几千年前,说明该制度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然而这一必然性是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没有意义了呢?法律的存在离不开人性的基础,那么我们就从人性的的角度来思考死刑制度的存废。一、死刑存在的人性基础(一)人性的解析什么是人?人是世界中唯一具有理性意识的物种,是感情丰富多彩和欲望无穷、但其能力特别是理性能力有限的特殊物种。社会正是为解决人能力有限性的产物,它是通过分工协作的办法以满足人的多种需要结合起来的人群,通过协调集中的办法集聚个人力量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又通过集中群众智慧的办法将有限的个人理性集中起来,以解决个人理性不足的问题。而人性,又称之为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因此说人性具有动物性,具有无限的欲望。人性还具有社会性。社会性使动物个体的动物性在向外界表达时不得随心所欲,而要考虑各自所处群体的整体利益。(二)死刑与人性的关系1、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的冲突必然导致犯罪的存在人的社会性意味着人只有在社会中通过与别人的友好往来才能过一种最好的生活。而道德就是人过这种社会生活的理想之道和应有之德。由此人的行为具有道德性,其特点是利他,即不害人,并乐于助人,其最高境界是正义。正义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包括与自然、他人和社会的和谐,即个人的追求不是建立在损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而是相反,使个人的追求能增益他人和整体的利益。然而对个人的具体行为而言,人行为的道德性并不一定会实现,有时会出现某些人的不道德行为,这是因为:其一,人的行为不一定受理性的指导,而往往受自己的欲望所支配。其二,个人的理性有限,使他难以对人生和社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三,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常常使人无暇顾及行为的道德性。如因极度饥饿而偷盗。其四,人与人的差别。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常会出现人生观的差别和实际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利益的冲突难免会造成彼此伤害。人的社会性要求限制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追求一个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和谐的社会环境。法律则是禁止不道德的行为的最佳手段,而犯罪则属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它是某一客观环境下人的道德性的严重缺失。这意味着犯罪的存在有其社会必然性。2、刑罚是控制犯罪的必然手段刑罚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产生,是社会对犯罪的一种反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刑罚被视为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国家在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会产生社会效应,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对犯罪人的效应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对于犯罪人而言,刑罚限制、消除了犯罪人的再犯条件,并对其产生威慑效果,感化犯罪人弃恶从善。对于社会其他成员来说,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安抚的效果,是受到犯罪破坏的社会心态恢复平衡,对一般公民有威慑的效果,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衡量得失,放弃犯罪意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贝拉利亚也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再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是控制犯罪的必然手段。3、死刑是极端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手段犯罪的种类有很多,有一般社会生活领域或私域中只针对个人的犯罪,即一般刑事犯罪,还有意识形态或政治领域的犯罪;而犯罪中又有一种最严重的犯罪,即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它严重第违背了人的社会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对他人的生命和社会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认的价值观念和对他人的生存、对社会的正常秩序的维持构成严重危害,引起了广大的社会成员的极端愤慨,致使管理当局必须采取最极端的手段——死刑来对付它。因此说死刑的存在源自于极端反社会行为的存在。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现在死刑针对的极端反社会行为主要是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三)死刑适用的人性依据1、死刑废止论者的人性观(1)贝卡利亚的死刑废止观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指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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