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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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减免税(不作了解)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4.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二、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 5.批发环节。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卷烟批发环节加征的消费税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除外)。 4.退关或国外退货的应税消费品的补税地点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六、申报要求 1.申报时限要求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总结: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不同之处 表现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1、征收范围 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14类货物 2、与价格的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3、纳税环节 多环节 单环节(卷烟例外) 4、纳税人的划分 分为一般、小规模纳税人 无此划分 5、征税方法 从价 从价、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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