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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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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制度概要

汉代法律制度; ;一、汉朝立法概况;(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等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废除了王莽的新法,恢复了西汉的旧律,并发布了一些诸如释奴、弛刑等缓和社会矛盾的诏令,从而改变了王莽时期法律繁密的状况。在光武帝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东汉又制定了一些诸如“三互法”之类的涉及具体问题的法律,但没有较大的立法活动。所谓“三互法”,就是东汉制定的在选任地方长官时防止结党营私的法令。 东汉中后期,立法有所增多,最后一次修律是在汉献帝,应邵删定旧律令成《汉仪》。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二、汉朝刑事法律制度;④司寇。指将男犯派往边境,一边服劳役,一边御外寇。女犯不能派往边境,就作 “如司寇”,刑期两年。 ⑤罚作、复作。罚作指男犯守边,女犯在官府服强制劳役,刑期一年。 ⑥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兼有刑徒与官奴婢的性质,刑期一年。 5、徙边 徙边是将减刑的死囚,连同家属,集体迁徙到边疆定居服役,是一种刑罚 与移民相结合的措施。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边地返回原籍。 6、赎刑 汉朝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但缴纳赎金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 ①金赎。汉朝继续规定赎刑,但将赎金改为黄金。 ②女徙顾山。又称女徙雇山,是汉平帝时规定的适用于女犯的赎刑。即女犯定罪后可放其回家,令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7、刑罚 ①罚金。即强制犯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适用于轻微犯罪。 ②夺爵。即剥夺罪犯爵位的处罚。 ③夺官。即免除罪犯官职的处罚。 ④禁锢。即禁绝某些人及其家属做官的处罚。春秋时期即有此罚,但仅罚及罪隶。至汉朝,禁锢的范围限于罪隶,而且扩大至贾人、赘婿乃至犯人的亲属。;(二)、主要罪名变化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①矫制矫诏罪。矫制矫诏,即伪造皇帝诏令,侵犯皇帝发布诏令的权力。 ②废格诏令罪。“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废格诏令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③不敬、大不敬罪。凡是对皇帝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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