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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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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概要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对育肥猪具有保险利益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下同)。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范围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养殖场的育肥猪。 投保条件 第四条 投保养殖场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育肥猪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 (三) 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在500头以上; (四) 投保养殖场按照规定适时对育肥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五) 投保养殖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育肥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自愿投保的养殖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本场育肥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责任: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主要疾病和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政府扑杀,但对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的强制扑杀,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应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政府扑杀除外;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三) 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捕杀; (三)体重在10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金额500元,总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投保数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数量可选择以下方式确定,并且每一个投保人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一年期投保的,以投保日存栏能繁母猪头数乘以17或以投保日实际存栏保险育肥猪数量乘以2.2确定。 分批次投保,按存栏保险育肥猪数量据实确定。 具体投保数量确定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育肥猪投保数量确定方式确定: 一年期投保方式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分批次投保方式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开始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个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者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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