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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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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概要

第三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一) (一)法制变革的社会大背景 1.经济方面的变动 2.政治方面,社会分化加剧,出现了”礼崩乐坏”的情形 (二)各家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 1.儒家的法制思想“礼治” ;“德治” ’;“人治” A“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B“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 C“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1)孔子:礼治、德治(为政以德)、人治 思想”。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孔丘主张:“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2)孟子:主张仁政、民贵君轻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3) 荀子 的”隆礼重法”儒家代表人物。他生活在春秋战国后期,受法家影响,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二) 2、道家的思想: 1)老子:A强调自然法;B主张无为而治 . 认为”法令滋张,盗贼多有” 2)庄子:提倡绝对无为,否定礼乐法制; 退回人兽同居时代 3、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子:兼爱、尚贤、尚同思想,提出非命、节用、 非乐与节葬思想主张 4、法家的思想: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老子 (附加内容)在历史上的第一次法治变革时期,为什么要制定法律,什么是法律?(兼与西方比较) (一)中国古人关于关于法的现象或外观的正统认识: 中国古人几乎一致认为,法就是“刑”与“赏”。这也主要是中国古代法家有法家倾向的观点,但代表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主流。如《韩非子。定法篇》:“法者,宪令定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同书《二柄》篇又说:“名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直到明清时期,正统的观念依然是:“治天下之有法,庆赏刑诛之谓也。” (二)中国人的观点与西方比较,中国古代法的定义至少有以下三个特点: 1、偏重于“刑”(刑法规范和刑事手段),忽视法的概念所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法律是什么? A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规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 B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与公正之术”。在古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 2、偏重于“用”而忽视“体”的方面;轻思辨,轻逻辑,好笼统。法的“体”也即是法的本质,而法的“用”,也即是法的功能。中国古代人对法的定义时,大多是靠罗列法的功用来解释法的定义,如法者,“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庆赏刑诛”。下定义的公式是:“法是做什么什么用的。” 西人对法的定义不同: A古希腊智者吕科弗隆说:“法律是一种相互保证正义的约定。” B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该做的事情,禁止不应该做的事情”。 C古希腊普罗泰戈拉说:法律是“治理城市的原则”。 立法要科学化,有赖于法学的研究成果。只有逻辑的、思辩的研究,才真正有助于法学的发展。如果长期停留在只讲“用”不讲“体”,只有经验而无理论的阶段,这简直是一个民族的悲剧。中国古代只有法吏而无职业法学家阶层最好地说明了这点。 3、偏重法的艺术方面而忽视法的科学方面 西方人称法律为“政治的艺术”、“有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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